一、事项概述
1. 事项名称:社会团体注销登记
2. 审查类型:承诺件
3. 受理机构:日喀则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
4.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注销的程序
(一)按照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内部程序通过注销决议一般情况下,社会团体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经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如果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相应会议的,应当在报纸上公告,并经业务主管单位认可。
(二)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组成清算组织,开始清算工作,包括:清理财产,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公告债权人(可以参照《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清算组织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处理与清算有关的未了结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等。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社会团体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章程处理。一般情况下,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其宗旨相关的事业。
(三)清算结束后,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注销申请。
(四)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注销申请材料。
(五)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批准的,社会团体向登记管理机关交回登记证书、印章,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领取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
社会组织注销的,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同时注销。
四、办理流程
窗口办理,申请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到日喀则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市场准入窗口递交注销申请材料,受理材料之日起15日内承诺办结;
五、申请材料
1、注销登记申请书(写明注销的原因、清算的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签字按手印并加盖公章);
2、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明确同意注销并认可清算结果和剩余财产的处理);
3、《社会团体法人注销申请表》,同时附上具体经办人的委托证明《经办人委托书(模板)》;
4、社会团体清算报告书(清算小组成员签字按手印);
5、债权债务和剩余财产处理情况报告(加盖社会团体公章、业务主管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6、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原件;
7、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注销登记的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纪要(个人会员签字按手印,单位会员加盖公章);
8、在公开发行并覆盖全自治区范围的报刊上刊登债权债务公告(提交报纸原件);
9、会员大会会议纪要
10、《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以上申请材料文件、证件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在复印件上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签字按手印或加盖公章;用A4纸打印。
注意事项:取得同意注销批文后,将财务凭证、账簿、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发票专用章等交到日喀则市民政局销毁 ,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受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承诺日期内做出受理决定,法定办理时限:30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5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
不收费
八、审批结果
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同意注销登记的文件;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一次性告知);
九、结果送达
窗口送达
十、咨询途径
1.窗口名称:市场准入窗口A16-A19
2.窗口地址: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黑龙江北路
3.窗口电话:0892-8738350 0892-8737449
4.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许可进程查询。
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日喀则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周一至周五,上午9:45-12:45 ,下午15:30-18:30(国家规定的节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