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办事指南

一、事项概述  

1. 事项名称:民办非企单位注销登记  

2. 审查类型:承诺件

3. 受理机构:日喀则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  

4. 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5个工作日(自受理之日起)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根据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修正):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注销情形。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必须申请注销登记:  

(1) 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2) 不再具备《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  

(3) 宗旨发生根本变化的;  

(4) 由于其他变更原因,出现与原登记管理机关管辖范围不一致的;  

(5) 作为分立母体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分立而解散的;  

(6) 作为合并源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因合并而解散的;  

(7) 民办非企业单位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当其业务主管单位,且在90日内找不到新的业务主管单位的;  

(8)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认为需要注销的;  

(9) 其他原因需要解散的;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情形,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原业务主管单位须继续履行职责,至民办非企业单位完成注销登记。  

四、不予受理的情形  

(1)债权债务未清算完毕  

(2)剩余资产处理未按章程规定处理  

(3)存在法律纠纷尚未解决

五、申请所需材料及要求   

1.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申请书,注销登记申请书要求书写规范,需要写清楚单位注销的理由。注销登记申请书需要单位盖章。

2.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申请表,申请表是登记资料中的重要文件,必须认真填写,特别是相关数据信息填写需准确,此表所填项目须与其他资料数据保持一致,弄虚作假、错填漏填均视为无效。申请表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3. 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注销的批复, 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核意见包括准予注销的相关批复文件。

4.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

5. 民办非企业清算报告,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完成清算工作,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清算报告。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6. 会议纪要,会议纪要是指拟注销该民非单位召开的决定性会议记录文件,全体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参加,内容应包括:(1)理事会关于注销本单位的理由及决定;(2)成立清算小组;(3)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注销申请。会议纪要要求规范,要素齐全。要求全体理事成员、全体监事成员签名。

注意事项:取得同意注销批文后,将财务凭证、账簿、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私章、发票专用章等交到市民政局销毁 ,将银行账户、税务登记和组织机构代码注销资料的复印件交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六、受理时限

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承诺日期内做出受理决定,法定办理时限:30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15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

不收费  

八、审批结果

行政许可决定同意注销的,发给同意注销的批文,不符合条件的,退回并说明理由(一次性告知)。  

九、结果送达

窗口送达

 十、咨询途径

1.窗口名称:市场准入窗口A16-A19  

2.窗口地址:日喀则市桑珠孜区黑龙江北路

3.窗口电话:0892-8738350   0892-8737449 

4.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进行咨询和许可进程查询。

十一、办公地址和时间

    日喀则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周一至周五,上午9:45-12:45 ,下午15:30-18:30(国家规定的节日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