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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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办理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承办机构:日喀则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立项审查科。

年检要求:无。

职权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2016年第三次修正)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应当就洪水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影响和建设项目对防洪可能产生的影响作出评价,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提出防御措施。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十九条:在其他江河、湖泊上建设水工程,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签署的符合流域综合规划要求的规划同意书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水工程建设涉及防洪的,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其他地区和行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

【部门规章】《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承担专题论证报告编制工作。

《水利部简化整合投资项目涉水行政审批实施办法(试行)》(水规计[2016]22号):“将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国家基本水文测站上下游建设影响水文监测工程的审批归并为“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三)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形之一或以上的,办理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以项目法人为单位编制一份送审技术报告,技术报告应包含涉及情形相应内容,并符合原审批事项的有关技术要求。

【其他规范性文件】

《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三、规范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报;涉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按照《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520-2014)要求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可由建设项目法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其他法人单位编制,审批机关不得干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完成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五条:第一款 建设单位编制立项文件时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河道主管机关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文件:(3)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第二款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评价报告。《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三、规范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报;涉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的非防洪建设项目,应按照《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SL520-2014)要求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可由建设项目法人自行编制或委托其他法人单位编制,审批机关不得干预。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请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完成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实施部门:日喀则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

行业监管部门:日喀则市水利局。

受理范围:根据《西藏自治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藏水河〔2023〕1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日喀则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负责市级权限范围内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的审批。

有效期限: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有效期为三年。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普通程序申请的,承诺7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方式:网上申报,申请人通过登录西藏自治区政务服务网(https://www.xzzwfw.gov.cn/index.shtml?flag=1)或通过下载西藏政务APP,提出办事申请。申请前,确保按照系统要求选择正确的所属地区和办理部门。认真阅读系统提示,按照系统指引填写信息、上传材料、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可随时查看办事进度。如果不便于使用系统提出申请,可将申请材料纸质版或扫描版提交至日喀则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综合窗口,由工作人员通过政务内网上传申请材料。

审查结果:审查合格的,审批部门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没有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事项:该事项需委托第三方出具技术审查报告或审查意见。

不予许可的情形:不符合《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相关规划、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对行洪产生不利影响的。

审查结果送达:邮递送达或至综合窗口领取或西藏自治区政务服务网上下载。申请人选择电子邮件送达的,应将电子邮箱告知受理工作人员。

咨询方式:建设工程综合窗口:A26、27、28、29。

电话:0892-8954995。

投诉监督渠道:日喀则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0892-8954023。申请人办事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时,可向审批监督科反应情况或提出意见建议:(一)工作人员超越本指南或法律法规规定索要申请材料的;(二)工作人员超越本指南承诺时限或法定时限审批的;(三)工作人员未一次性告知,让您多次跑动,或审批人员未经指导说明即退回申请的;(四)在办事过程中遇到门难进、人难找、脸难看、敷衍塞责等问题的。

许可条件:(一)符合相关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二)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相关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三)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与防洪有关的技术标准等要求;(四)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五)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六)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七)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者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八)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其他规定和要求。

审批与监管联动机制:审批部门应在作出审批决定当日按行业监管部门指定的方式,将审批信息推送至行业监管部门,由行业监管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监管工作中涉及行政处罚等需审批部门协作的,审批部门应积极配合行业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索要申请材料的依据:《水利部关于加强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西藏自治区水利厅关于修订印发<西藏自治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藏水河〔2023〕12号)。

法律风险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在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建设非防洪建设项目,未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或者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未经审查批准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救济途径: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决定的,可于行政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日喀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日喀则市司法局负责具体的行政复议工作),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申请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1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申请表

2

建设项目涉河建设方案报告、图纸

3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4

与第三者达成的协议或有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