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检要求:无。
职权设定依据: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 第26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部门规章】《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七条:水土保持方案分为报告书和报告表。征占地面积5公顷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5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征占地面积0.5公顷以上、不足5公顷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1000立方米以上、不足5万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征占地面积不足0.5公顷并且挖填土石方总量不足1000立方米的生产建设项目,不需要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但应当按照水土保持有关技术标准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 第九条:生产建设单位应当在生产建设项目开工建设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并取得批准手续。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其他规范性文件】
《西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二十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受理范围:《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生产建设项目,其水土保持方案由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有效期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有效期为三年。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报告书承诺7个工作日办结,报告表承诺1个工作日办结
办理方式:网上申报,申请人通过登录西藏自治区政务服务网(https://www.xzzwfw.gov.cn/index.shtml?flag=1)或通过下载西藏政务APP,提出办事申请。申请前,确保按照系统要求选择正确的所属地区和办理部门。认真阅读系统提示,按照系统指引填写信息、上传材料、提交申请。提交成功后可随时查看办事进度。如果不便于使用系统提出申请,可将申请材料纸质版或扫描版提交至日喀则市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工程综合窗口,由工作人员通过政务内网上传申请材料。
审查结果:审查合格的,审批部门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
数量限制:本许可事项没有数量限制。
中介服务事项:该事项需委托第三方出具技术审查报告或审查意见。
不予许可的情形:不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与技术规范》《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技术标准》;不符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不符合相关规划、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对水土保持不利影响的。
审查结果送达:邮递送达或至综合窗口领取或西藏自治区政务服务网上下载。申请人选择电子邮件送达的,应将电子邮箱告知受理工作人员。
咨询方式:建设工程综合窗口:A26、27、28、29。
电话:0892-8954995。
投诉监督渠道:日喀则市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政策法规科,联系电话0892-8954023。申请人办事过程中遇到下列情形时,可向审批监督科反应情况或提出意见建议:(一)工作人员超越本指南或法律法规规定索要申请材料的;(二)工作人员超越本指南承诺时限或法定时限审批的;(三)工作人员未一次性告知,让您多次跑动,或审批人员未经指导说明即退回申请的;(四)在办事过程中遇到门难进、人难找、脸难看、敷衍塞责等问题的。
许可条件:(一)符合相关区域防洪规划、蓄滞洪区建设与管理规划、山洪灾害防治规划、河流治理规划等规划要求;(二)符合洪水调度安排,满足防御洪水方案、洪水调度方案和相关防洪应急预案等要求;(三)符合建设项目防洪安全等级等与防洪有关的技术标准等要求;(四)对河流岸线、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刷淤积、行洪排涝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五)对防洪排涝工程体系的整体布局、防洪工程的安全、蓄滞洪区的运用以及防汛抢险等无不利影响,或者虽有影响但采取措施后可以达到防洪要求;(六)建设项目应对洪水的淹没、冲刷等影响以及长期维修养护的措施能够满足自身防洪安全要求;(七)洪水影响评价技术路线、评价方法正确,消除或者减轻洪水影响的措施合理可行;(八)满足当地具体条件的防洪减灾其他规定和要求。
审批与监管联动机制:审批部门应在作出审批决定当日按行业监管部门指定的方式,将审批信息推送至行业监管部门,由行业监管部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监管工作中涉及行政处罚等需审批部门协作的,审批部门应积极配合行业监管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索要申请材料的依据:《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
法律风险提示:《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53号)》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生产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三)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过程中,未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对水土保持措施作出重大变更的;(四)水土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五)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存放地以外的区域倾倒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的;(六)开办生产建设项目造成水土流失,不进行治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救济途径:申请人依法享有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决定的,可于行政决定作出之日起60日内向日喀则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日喀则市司法局负责具体的行政复议工作),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日喀则市桑珠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1 | 申请书 |
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函相关立项文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