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地)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和便民服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要求,完善“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补充通知如下。
根据建办市〔2024〕52号要求,我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重点核查以下企业:
(一)发生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事故,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 转包、违法分包、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 程、在资质申请中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
(二)以告知承诺方式申请、智能化审批取得资质的企业;
(三)聘用的职业资格人员被撤销或者吊销注册的企业;
(四)聘用一年内变更注册单位2次及以上的职业资格人员 的企业;
(五)发生注册人员转出的企业;
(六)其他应当重点核查的企业。
动态核查不符合资质标准的企业,在西藏自治区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标注“资质异常”,并推送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整改后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按照《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及其结果应用的通知》要求,由企业更新标注状态启动自动核查,取消标注。
(一)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标注“资质异常”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增加检查频次,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予以处理。
(二)被标注“资质异常”的企业,在被标注期间不得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许可事项。
(三)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不得以被标注“资质异常”的资质项在我区承揽新的工程。
(四)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审慎选择被标注“资质 异常”的其他类别建设工程企业承揽工程。
本补充通自2025年4月1日起实施。
西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2月18日